(备案登记号:QHK-2018-4000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货车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就货车通行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车限行管理规定
(一)限行范围
东至滨江路(含),西至丽晶路、丘海大道(不含),南至椰海大道(不含),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海甸岛。
(二)限行管理对象和时间
1.所有货车,包括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不含皮卡车)
周一至周日上午6:00至9:00,下午16:00至19:30禁止通行。
2.中型(含)以上货车
周一至周日上午6:00至晚上21:00禁止通行。
二、货车禁行管理规定
(一)禁行范围
以下路段实行全时24小时禁行管理:
1.滨江路(白龙北路与长堤路、新埠桥交叉口至新大洲大道与南渡江第一大桥交叉口路段)。
2.海秀快速路(国兴大道上桥口至长滨路上桥口双向道路,含各上下快速路匝道)。
3.长天路(滨海大道与长天路交叉口至长天路与海盛路交叉口全段)。
4.国兴大道(南大立交桥国兴大道下桥口至国兴大道与琼州大桥上桥口全段)。
(二)禁行管理对象
所有货车,包括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不含皮卡车)。
三、车辆通行规定
(一)所有货车(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不含皮卡车)要按照以上管理规定通行。
(二)确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在限行时间、道路上通行的货车,应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四、临时通行手续备案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地点:海口市金龙路9号交警支队大楼A1002室。
(二)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驾驶人驾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31366845;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
五、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通告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施行情况对本通告随时进行调整。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货车通行的通告》(备案登记号:QHK-2015-40008)、2016年7月16日施行的《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出港区中型以上货车通行的通告》(备案登记号:QHK-2016-40003)及2018年4月2日前办理的临时通行证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