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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我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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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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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施行我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通告

    各项目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及施工单位: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我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修改为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必须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103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许可及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为保证绿化工程设计及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参照政府令第103号文件规定,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及5万以下的,由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

    此项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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