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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域限购权威解读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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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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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域限购权威解读看这里
新政22日20时起执行 限购住房包括新房二手房

    本报4月24日讯(记者龙易强)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省住建厅4月23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的通知》,更为细致全面地指明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涉及限购范围,限购、限贷、限制转让相关要求,遏制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等行为,同时对与购房相关的户籍政策作出解释,坚决防范各种钻政策漏洞或投机倒把等违法违规行为。

    外省户籍4月22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通知》明确,各项政策均从4月22日20时发布之时起实施。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对购房人购房资格从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

    由于新一轮政策是在之前的限购基础上实施,对此省住建厅对购房的限购、限贷、限制转让的相关要求再进一步明确。在3月30日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的,并已支付3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3月30日至4月22日20时之间,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4月22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在校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

    《通知》中限购的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购房的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登记簿为准。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的成年子女,如果要单独买房,也要按照新政策进行个人购房资格审核,符合限购政策规定方可购买。

    在校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已毕业且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的大学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可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

    夫妻一方是本省户籍,另一方是非本省户籍的,新政策出台后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是否能以其名义单独购房?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夫妻一方是非本省户籍,在4月22日20时以后,非本省户籍一方随另一方迁入海南户籍,并以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名义单独购房的,需符合购房所在区域的限购政策规定,提供2年或5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且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购房住房的,按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户籍迁入界定时间以省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时间为准。

    严厉查处各种骗购行为

    《通知》表明,以购房为目的频繁离婚、结婚的,各市县要对其购房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涉及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的,严格执行《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相关要求,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报送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司法拍卖房产也属于限购政策范围内,涉及司法竞拍房产,竞拍人也要符合限购政策规定,拍卖公司要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拍卖公司要对竞拍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能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对补缴个税或社保购房的不予以认可,不得购房。同时,省住建厅正与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局等单位对补缴个税或社保骗购住房的进行严厉查处。

    限定转让年限防范投机

    《通知》对新购买住房的转让年限作出限制,去年4月14日至今年3月30日之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之外的市县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转让限制,执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有关规定,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去年4月14日至9月20日间,居民家庭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去年9月20日后,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今年3月30日后,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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