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据《新华每日电讯》)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暂扣,由此产生的停车费到底该由谁来“掏腰包”?这是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一个争议性话题。随着修订后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这一纠结问题有了明确法规,这既体现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务实维护,更是彰显程序正义的一种法治进步。
无论是从人之常情逻辑解读,还是就公平正义的执法功能分析,把事故车停车费交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都是说得通、摆得平、行得正的硬道理。毕竟将事故车辆停放在哪儿、停放多久,是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强制实施的;暂扣相关车辆当属交警在处置交通事故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是交警依法正常履职的职务性行为,期间发生的停车费等,理当归属应有的正常性执法成本,随意将公务费用转嫁给当事车主,的确有失客观公正。
也许,让事故车辆承担执法行为中的停车费用,不无对“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惯性逻辑考量,亦或是以加重疑似肇事者的经济负担的方式,作为对交通违规者的教训与处罚,权当是交了一次学费。但这种思维却明显存在认知误区,更是对事故车主的一种权益侵害。须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按要求停在了交管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就是要等待事故处理,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该接受怎样处罚就接受怎样处罚,这无可厚非。但一切处罚均应在对事故现场勘验、车辆技术鉴定及事故责任划分之后。
再说,自事故车辆被交管部门暂停扣留后,就已经进入等候处置的“执法时间”,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鉴定费,当属与事故车主无关的职务性开支。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买单。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还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事故车主掏停车费、鉴定费,无异于对当事者的重复处罚,其既不合情理且于法无据。
相反,“执法费用政府买单”却并非无立法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由此解读,条款中的“妥善保管”及所称“保管费用”,理当包括“停车费”“行政机关承担”天经地义。
程序正义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莫以为“停车费”只是个不足挂齿的小细节、小费用。“执法费用政府买单”,既是减轻民众负担的惠民利好,更是关乎交警部门形象、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法治进步,由此带来的社会正能量值得期许。
□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