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力得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1206018GH)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教育费附加210元、营业税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0元、地方教育附加140元、印花税120元、企业所得税10800元、土地增值税49826元、合计应缴税费68586元。限你公司于本公告送达十日内将上述税款一次性缴入国库。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