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8日讯(记者刘骄骄)今日,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委政法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我省将加强校园欺凌现象治理,明确校园欺凌界定,并将防治工作纳入教育部门考核。
明确学生欺凌界定
《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即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省教育厅提醒,各校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此外,《方案》明确各校应从校内教育、家庭教育、学校管理等方面强化预防体系。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学校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知识,提高防治能力。学校应设立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原则上10日内完成调查
依法依规处置是治理校园欺凌中的重要环节。《方案》显示,各校应严格规范调查处理程序,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方案》还提到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注重心理疏导帮助
《方案》表示,对遭受欺凌、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学校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自信,融入学校正常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学校要协调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
此外,各校还应构建长效机制。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学校校长和相关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