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安全生产领域党内法规。
《规定》6章29条,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一)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首次提出,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察。《规定》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建立并落实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公开制度。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纳入干部考察内容。
(三)提出问责追责相关新举措。《规定》除界定了5种问责情形、9种问责方式外,还提出了五种问责新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提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以不予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即“尽职免责”。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四)列出了安全生产履职表彰奖励的条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是专项奖励,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综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