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1日讯(记者刘骄骄)从省教育厅印发的《2018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获悉,我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
此外,《办法》指出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的考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