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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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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楼失火案 房东租客都获刑

    本报7月19日讯(记者李云川 通讯员杨宇鑫 王咪)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3月5日琼山区金花新路一群租楼失火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引发火灾租客王某性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出租屋房东洪某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洪某江将金花新路六层楼房部分房间用于出租,一楼大厅提供给承租人停放电动车及充电。在琼山区政府统一组织的群租楼、居民小区电动车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过程中,辖区派出所发现该出租屋存在5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洪某江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只更换了一楼大厅电线用插座,对其它违法行为未予整改。

    2017年3月5日凌晨1时许,租客王某性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大厅,利用地上一个可移动插排给电动车充电。早上8时许,电动车突然起火。消防官兵到场疏散解救被困人员11人并迅速将火灾扑灭,但火灾导致租客李某美当场死亡、符某婷抢救无效后死亡,5人不同程度受伤,以及13辆电动车、1辆自行车被烧毁。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王某性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故障所致。

    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性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出租屋房东洪某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某性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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