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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22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刘佳 张余武)在工程建设招标、施工、催付工程款中,身为原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董事长的王尤魁不放过捞钱的机会,收取贿赂款共计现金374万元及价值341.19万元的房产1套。近日,王尤魁等来的是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的刑罚。
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至2014年,王尤魁在担任海南省水电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住宅楼工程建设、水电工程建设招标、施工、催付工程款过程中受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周某等4人贿赂款共计现金374万元及价值341.19万元的房产1套。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尤魁身为国有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施工、支付工程款等过程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尤魁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