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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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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 依法撤案是法治的胜利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反杀案”发布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予以撤案。江苏省检察院随后就此案做出解读,认为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海明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做出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常反应,“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因此警方撤案符合规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防卫过当的一种例外规定,是一种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纵观“昆山反杀案”,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契合“无过当防卫”要件,警方撤案既是对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维护,也是对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无形激励,积极意义不可小觑。

    “昆山反杀案”引发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的舆论争议,其主要观察点就在于于海明的反击导致了刘海龙的伤重死亡。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苛刻,只要防卫者的反击造成被侵害人死亡,往往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这种只重结果、漠视过程的司法“潜规则”,不仅极大束缚了防卫者制恶自救的手脚,也让人们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时难免顾虑重重。设立无过当防卫制度,旨在充分鼓励公民打消顾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避免那些严重犯罪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遭受更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实质是“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被逼反击,法律应体现防卫者受《刑法》优先保护的原则。现实生活中,不法侵害发生往往是人们猝不及防、毫无戒备的,防卫者在情势紧张、仓促应战状态下,很难准确判断出侵害行为的性质与强度,也很难恰到好处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正如人民日报官微所言,法律不能苛求每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穷凶极恶者“点到为止”。而从犯罪者的心理角度看,一旦丑行败露和遭遇抵抗,则极有可能变得歇斯底里、凶相毕露,甚至会走向行为极端。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正当防卫”的过分苛刻、过多设限,则无异于是对行凶作恶者的变相纵容。

    纵观本案,刘海龙交通违法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面对行凶者挥舞长刀,于海明的抢刀反击当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和本能防卫,捅刺、砍击刘海龙的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我们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的要求,不承担刑事责任合理合法。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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