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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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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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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区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工作情况暨
“执行不能”“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特约记者 汪煦川

    9月20日上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工作情况暨“执行不能”“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秀英区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同时还发布了理性认识“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及近期宣判的一起“拒执罪”案件。

    解决执行难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秀英区法院通过这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表明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决心和态度,将继续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分秒必争、铁腕破难,坚决守好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

    2018年以来,秀英区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按照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稳步推进。一是通过建立执行团队模式,实行集团案件统筹办理、罚金刑案件协调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专项办理,并积极开展结案竞赛活动,助推执行案件快执快结;二是积极推动跨部门之间的执行协作,秀英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秀英区法院分别与区司法局、区民政局以及区检察院、秀英公安分局等多部门出台有关执行协作方案和意见,不断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形成破解执行难合力;三是在省高院和海口中院统一部署安排下,开展了涉民生、涉金融、涉党政机关、“夏季风暴”等一系列执行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抗拒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不断创新执行工作举措,有效利用执行悬赏公告机制,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律师调查令机制和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并尝试使用今日头条“弹窗”精准推送“老赖”信息,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果。

    2018年截至9月上旬,秀英区法院共受理首次执行案件1948件,执结900件,结案率47%,居全市两级法院之首。2016年至今年9月,该院共受理执行案件7255件,结案5708件,总结案率78.68%,执结标的金额6.2亿余元,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发布

    “执行难”案例1

    2016年7月,冯某驾驶一辆不符合技术标准、逾期未年检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超载行驶时,与吴某无证驾驶的不符合技术标准、逾期未年检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冯某一直未向吴某支付医疗费用,吴某遂将冯某起诉到法院。2017年11月,秀英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冯某向吴某赔偿218497元。判决生效后,冯某一直未予履行。吴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官全方位排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房屋、土地,无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法官走访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了解到冯某平常以打零工为生活收入主要来源,其妻子没有工作,且有3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属于家庭经济困难人群。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吴某,吴某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从此被束之高阁,也并非债务消灭意义上的终结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官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2016年至今年8月,秀英区法院恢复执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共有707件,恢复执行到位金额3182.982万元。

    “执行难”案例2

    2016年,陈某向平安银行借贷18万元用于个体经营,到期后一直未还款。平安银行催收未果,遂向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7年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归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一直未予履行。平安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陈某已经死亡,且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即使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也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向平安银行说明情况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本案是另一种“执行不能”的典型情形。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执行不能”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等等。本案情况为案件从实质上退出执行程序,不再执行。

    “拒执罪”案例

    王某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光经济损失116543.49元。2015年6月,王某标刑满释放。同年11月王某光向秀英区法院申请执行。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光也未能提供王某标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王某光发现王某标拆除自家旧房盖新房,认为其具有履行能力,遂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秀英区法院向王某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王某标既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2016年12月,法院以王某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逃避执行为由,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王某标仍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将王某标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秀英区法院审理后,综合王某标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最终判决王某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标拆旧房盖新房,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其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以及申报个人财产,我院曾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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