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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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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明确河长湖长工作职责、法律责任等内容
怠于履行职责将被追究责任

    为加快推进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工作,《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10月23日,海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海南省水务厅厅长、河长办第一副主任王强现场就《规定》进行解读。

    □本报记者 周雪君

    出台意义:为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海南于2017年底已全面建立了河长制,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2090名,实现了河长“有名”。目前,湖长制工作已全面启动,完成了工作方案编制,近期将印发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已进入了新阶段。

    同时,新形势下,要求全省必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加快推进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厘清职责: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

    据悉,《规定》共有23条,主要规定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工作职责、履职手段、工作机构、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规定》厘清各级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对于总河湖长,重点突出其作为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负的全面组织领导责任;对于省和市县(区)级河长湖长,重点突出其对责任范围内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对于乡镇级河长湖长,重点突出其对责任范围内河湖的日常巡查、处理并报告有关问题的责任。

    同时,《规定》对河长巡查河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巡查频次。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级副总河湖长、市县级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县级副总河湖长及市县(区)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巡河湖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

    责任追究:不按规定巡查处理问题将被追责

    此外,《规定》突出社会监督。要求,省、市县(区)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河长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为河湖管理提供志愿服务。

    同时,省水务厅作为河流湖泊的主管部门,将从抓好《规定》的学习、责任的落实、河湖的治理等三个方面推动《规定》落地生效。

    《规定》明确,建立河长制督察体系,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方式,检查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一市(县)一单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规定巡查、处理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方案等怠于履行河长湖长职责的,依法追究河长湖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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