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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3日讯(记者祝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天发布《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完成对原有经营许可的清理整治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送气换瓶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场所(Ⅲ类站)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其中瓶库建筑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存放的实瓶总容积(水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15公斤实瓶不超过28瓶,其他规格的实瓶可按其实际水容积折算)。
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发现钢瓶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通知充装企业进行抽残处理,不得自行处理残液。送气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遵守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