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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赵莎 通讯员刘正位)近日,随着销售假药的张某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道歉,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的该民事公益诉讼案得以顺利办结。至此,张某由于销售假药的行为,先后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2014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张某先后购进价值人民币共25070元的 “曹氏伸筋壮骨胶囊”,在其负责经营的药店内无票据销售。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认定,“曹氏伸筋壮骨胶囊”应按假药论处,遂责令张某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没收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张某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12月26日,张某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办案人员释法说理,张某认识到其销售假药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态度积极,于检察机关依法公告前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主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