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光明)今天下午,《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将迈上法制化的新台阶。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8章69条,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种子生产经营,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种子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规定,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加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珍稀、濒危或者海南省特有的野生稻、野生蔬菜、野生水果等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规定了配套的保护措施和禁止性行为。同时,《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并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种质资源相关机构的合作,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加大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和交换力度,加快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
目前,海南省许多具有热带亚热带特色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如胡椒、芒果、椰子等并未纳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处于管理盲区。为了管理和保护好海南省特色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条例》推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认定制度。《条例》规定,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经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品种选育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我省高度重视转基因监管工作,严格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禁在我省进行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活动。《条例》规定,禁止种植、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未经审批的转基因农作物,禁止为种植者提供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为了保障南繁基地的生物育种安全,《条例》规定,在南繁基地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并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省南繁管理机构备案。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修订施行后,海南省是全国最早开展种子条例立法的省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