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光明)在今天下午举行的《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谢焱表示,本次立法最大的亮点是将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作为专章纳入地方性法规。
南繁科研育种起源于1956年,至今已有60多年历史,南繁极大地缩短了中国农作物育种周期,有力地促进了中国育种事业的发展,是国家宝贵的农业科研平台。在国家的支持下,海南将加快建设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谋划建设国家南繁实验室、南繁科技城,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向着“把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成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
谢焱说,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南繁作出任何规定,南繁在实践中建设难、管理难。本次立法确定了南繁的概念。《条例》明确,南繁是指利用海南独特的气候条件和物种资源,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亲本繁育、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等活动。
与农业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出台的《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相比较,南繁季节不再局限于秋冬季节,从事南繁活动的主体也不再局限于外省的单位和个人,即不论是外省还是本省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海南省从事南繁活动,均受到《条例》的调整和规范。这一规定也为未来境外机构和组织参与南繁科研育种活动预留了空间。
同时,《条例》明确,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核心区和生物育种专区的范围和功能,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保护区内设立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核心区内设立生物育种专区。需要新建科研育种基地的,应当在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内集中连片建设。《条例》生效实施后,南繁建设和管理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