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身份证号码:460100196201260035):
就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八灶村258号(现场编号:B3-11、B3-11-2、B3-11-3、B3-11-4)134.28平方米房屋及收回103.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补偿事宜,本府已于2018年10月30日对你作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解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下称:本决定》。经通知,你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本决定。现依法向你通告送达本决定。本通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解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具体内容以决定书文本为主):
一、解除本府于2016年12月29日与你签订的《海口市龙华区八灶片区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地购买住房)》(档案编号:BZ1432、BZ1432-2、BZ1432-3、BZ1432-4,登记顺序号:1774)。
二、限你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本府已向你支付的相关征收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428332元(包括征收补偿款、补助和奖励款、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按时签约及搬迁奖励金等款项)退至本府以下指定账户,如逾期未全额退还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 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开户行:上海浦发银行海口分行
账 号:34010155260000610
如你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