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0日讯(记者祝勇)记者今天从海口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获悉,自2018年开始,海口市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配租住房的轮候对象可以领取政府发放的公租房货币补贴。2018年海口安排了30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对4301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鼓励和保障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做到保障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的保障目标。同时刺激和盘活房屋租赁市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6年国家住建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批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与发放货币补贴等2种方式相结合,并逐步转化向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为主。” 2017年海南省住建厅提出,“要进一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力度,实现城镇住房保障从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从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覆盖。”11月19日,十六届海口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召开,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该《办法》对公租房补贴资金来源、补贴标准、发放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善的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与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实现对公共保障住房保障对象全覆盖。
根据《2018年海口市公租房租赁货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发放补贴对象为已取得保障资格,年审核合格的轮候对象,补贴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每平方米19元,控制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补贴按月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公租房货币补贴由各区住房保障中心发放,保障对象凭保障资格核准通知书、租赁住房协议及申请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到所属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领取补贴。
补贴计算公式:
■月补贴额={家庭保障人数×13(大于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计算)-自有住房面积}×19×收入补贴系数。
收入补贴系数(3个档次):
■1.0档: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标准(含)的补贴系数为1.0;
■0.8档: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公租房低收入标准40%以下(含)的补贴系数为0.8;
■0.6档: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公租房低收入标准40%以上(不含)补贴系数为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