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人选择外出务工,甚至选择跨省的地方工作。为了确保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我国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没有户籍之分。但有部分职员不愿意参保,因为他们不知道到时候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知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海口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用于记录全部缴费情况,参保人员不能在临时账户所在地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了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参保人员临时养老保险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如果参保人员只有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而其他各地均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养老保险账户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此外,建议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详细的咨询,并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