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安监催〔2018〕3号
罗育奎:
本机关于2018年4月28日在《海口日报》06版发布(琼山)安监管罚〔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玖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你至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十日内履行以上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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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彬 联系电话:65866828
海口市琼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