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6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崔善红)因公司拖欠他人货款,作为股东的邵某某、马某某被列为被执行人后不但不积极还款,还故意逃避法院执行。近日,美兰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邵某某、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
邵某某和马某某是定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邵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海南华隆公司向该公司供应1835375.5元的水泥,仅收到15万元货款,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
2016年1月15日,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定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华隆公司支付货款1685375.5元及违约金。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先后裁定追加马某某、邵某某为被执行人,并责令二人分别在其抽逃的100万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华隆公司承担责任。但二人未到法院配合执行,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
法院查明,马某某名下有其与王某共有的一套房子,位于定安县;马某某是定安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逃避法律追究,马某某套用其哥哥马某柏的身份证信息,用自己的照片骗取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一张身份证。邵某某的储蓄卡和信用卡在执行裁定生效后,有多笔的大额收入和支出。去年,马某某在山东被民警抓获,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