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美兰税通公〔2018〕001号
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01290497):
你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实际使用坐落于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海滨3#地(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446577号、HK446578号、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15)第005783号),并在2016年10月将上述房屋及土地转让给海南美丽滨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核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合计(大写)壹佰叁拾玖万陆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叁分(¥:1,396,999.93)元(其中:印花税:5000元;教育费附加:14285.71元;地方教育附加:9523.81元;房产税:133000元;土地使用税:30023.75元;增值税:476190.48元;土地增值税:695642.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333.33元),同时自你公司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你公司未在工商注册地址办公,我局无法将以下文书直接送达你公司,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通〔2018〕2711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必须根据该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通〔2018〕27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