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美兰税通〔2018〕27114号
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01290497)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实际使用坐落于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海滨3#地(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446577号、HK446578号、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15)第005783号),并在2016年10月将上述房屋及土地转让给海南美丽滨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应纳税款进行核定。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叁拾玖万陆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叁分(¥:1,396,999.93)元,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印花税:5000元;教育费附加:14285.71元;地方教育附加:9523.81元;房产税:133000元;土地使用税:30023.75元;增值税:476190.48元;土地增值税:695642.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333.33元。
现责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缴纳上述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根据该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