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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土资龙华字〔2019〕10号
郑惠芳、陈后明于2003年8月取得的海口市国用[2003]字第20030072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土地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坐落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山高村,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面积为193平方米。根据海口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海监建[2018]2号),现通告注销,上述土地证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特此通告。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