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旅发〔2019〕32号
李赋翔(身份证号码:41232819771209247X):
我委于2018年5月9日对海南众淼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旅罚决(2018)8号),决定没收非法所得67088元,并处8万元罚款。
你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旅罚决(2018)8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你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你公司经营期间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海旅罚催〔2019〕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我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同时告知你可在本公告期满前到建设银行海口龙华支行(账号:460010021360500076640021)缴清应没收非法所得67088元、罚款8万元及加处罚款8万元,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