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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新时代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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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引领保障作用 以法治护航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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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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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引领保障作用 以法治护航改革开放

    (上接第一版)

    积极实施精细化立法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市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生活垃圾分类是我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重要内容。我市率全省之先,制定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落细落实中央12号文件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链条做出制度设计,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根据我市湿地保护的迫切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严控湿地规划变更,明确湿地利用的方式和要求,突出特色湿地资源保护,为我市创建国际湿地城市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这对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构建城市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制定了《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为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推动我市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文化软实力,市人大常委会对《海口市志愿服务条例》进行了初审,努力将志愿服务以及志愿服务有关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助推“志愿之城”试点工作开展。

    根据我市治理管理现实需求,市人大常委会还积极组织开展了夜市管理、物业管理以及城镇内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事关民生、事关发展、事关改革的立法调研工作,为下一步立法提供依据,既把握了我市改革发展对立法的新要求,又体现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愿。

    精心抓好法规清理工作

    《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筑牢龙塘饮用水安全屏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大,水生态系统普遍受损,龙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日益突出。根据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的《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将有效解决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不够、水源风险防范应急能力较薄弱等突出问题,呵护好海口人民的“生命线”,为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全面修订《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只是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开展法规清理和修改工作的其中一项。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注重统筹兼顾,认真开展法规清理和修改工作,使法规调整与我市改革发展实际相适应,充分体现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维护法制统一。

    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2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对其中6件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法规提出了清理意见,除修订《海口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外,还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3件法规进行了打包修改,对《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予以废止。此外,还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和实际管理需要,及时废止了《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注重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立法工作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对接对标《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任务要求,制定《关于加强地方立法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市近期立法工作思路、方向和重点。认真开展立法需求预测调研,完成《加强地方立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课题研究。认真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极简审批、商事登记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重点立法项目的调研工作。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加快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建设的立法建议,受到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

    地方立法是开门立法,是阳光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按照市委领导、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积极创新实践,改进立法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重要作用,保障社会各界有效参与立法,延伸立法触角,使立法更接地气、更加管用。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加强前期统筹谋划,密切协调沟通,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建立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机制,完善人大牵头起草、政府职能部门起草、委托社会第三方起草等多种法规起草模式。实施立法项目滚动推进机制,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主动对立法调研项目中社会急需的项目开展调研,推进重大问题的协调,并在条件成熟时及时转化为审议项目。建立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负责、相关工委配合、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真正使立法过程成为增强合力、凝聚共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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