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07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海南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琼0107执恢1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新大洲大道351号颐和美景花园1-203(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编号:201402653,建筑面积:67.25平方米)、1-205(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编号:201402655,建筑面积:60.83平方米)、2-203(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编号:201402658,建筑面积:67.25平方米)、2-204(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编号:201402659,建筑面积:60.83平方米)、2-205(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编号:201402660,建筑面积58.09平方米)、3-203(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编号:201402663,建筑面积:50.5平方米)、3-204(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编号:201402664,建筑面积:58.99平方米)、3-205(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编号:201402665,建筑面积:57.56平方米)、4-101(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编号:201402616,建筑面积:33.09平方米)、7-204(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编号:201402682,建筑面积:57.8平方米)共十套房产所有权及上述房产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YFG20140001号)。
凡对上述查封的房产有异议者,须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