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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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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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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郭刚,区长。

    被征收人:陈泽繁、孙芸

    因海口市龙华区八灶村旧城改造需要,征收人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八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海龙府2015)39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东至昌茂清华园、海口市火柴厂宿舍及市琼剧团宿舍、南邻玉河路,西到中国银行职工宿舍区及海南外贸滨海宿舍区,北连龙华二横路围合范国内(以规划红线为准)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华二横路26号的附属物在改造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 。经海南首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房屋评估单价为  / 元/平方米,另有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合计57550元。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保证海口市龙华区八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八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陈泽繁、孙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华二横路26号的附属物实施征收,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下列补偿方式:

    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海南首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数额为:

    土地征收补偿款/元、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人民币57550元,(水电迁移人民币 / 元),搬迁费人民币 / 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按二次计发)、货币补偿奖励人民币 / 元,合计人民币57550元。

    二、限被征收人陈泽繁、孙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海口市龙华区八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办理征收补偿及移交手续,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

    备注:以上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可到博义盐灶八灶项目指挥部领取或登录http://lhqzf.haikou.gov.cn/龙华之窗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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