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郭刚,区长。
被征收人:李剑雄、李庆堡、李健
因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村旧城改造需要,征收人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海龙府[2015]13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东至龙华路,北至滨海大道,西至廉租房小区旁规划路,南至盐灶一横路范围内(以规划红线为准)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盐灶路32号的房屋在改造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88.8平方米,混合建筑面积98.49平方米,砖瓦建筑面积112.9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经海南东来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混合房屋评估单价为1364.25元/平方米,砖瓦房屋评估单价为856.8元/平方米,另有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合计494574元。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及实物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保证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李剑雄、李庆堡、李健名下位于海口市盐灶路32号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下列补偿方式:
1、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海南东来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数额为:
土地征收补偿款231768元、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人民币262806元,(水电迁移人民币1560元),搬迁费人民币11626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按二次计发)、货币补偿奖励人民币494574元,合计人民币1002334元。
2、被征收人选择实物补偿的,根据海南东来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土地、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数额为:
土地征收补偿款231768元、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费人民币262806元、(水电迁移人民币1560元),安置房回购补助奖励人民币321473元,搬迁费人民币4651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按二次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费45660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18元/月的标准支付,按12个月支付),合计人民币867918元。
被征收人在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补偿及安置房回购进行差价结算后,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房地点、安置原则及《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城改造安置房选房办法》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安置房回购及选房。
二、限被征收人李剑雄、李庆堡、李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办理征收补偿及移交手续,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
备注:以上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可到博义盐灶八灶项目指挥部领取或登录http://lhqzf.haikou.gov.cn/龙华之窗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