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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新时代新作为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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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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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缴超半年 海口购房可贷70万
——解读《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随着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回落,为减轻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3月17日,我省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并对《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解读。该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实施后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省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让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家庭。

    □本报记者 张熙宇

    《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精神,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要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特别是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的部分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让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家庭。同时,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回落至85%警戒线以下,可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需,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求。

    商转公贷款与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关系

    商转公贷款作为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现行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保持有效衔接。从政策统一性、公平性出发,其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一致,在担保方式、操作流程等方面略有差异。

    《管理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主要有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申请资料、承办银行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我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本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二)调整贷款额度上限。原暂行办法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本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额度有:购房所在地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三)简化贷款申请资料。较原暂行办法,本办法取消《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等资料。

    (四)放宽银行承办要求。原暂行办法中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

    本办法中不再限制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由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中自行选择。

    商转公贷款对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的规定

    主要有受理审核、审批、结清原贷款、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请款放款等五个操作流程,并制定相应的办理时限:

    (一)受理、审核。借款人柜面向购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收到借款人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直属管理局。

    (二)审批。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结清原商业贷款。借款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0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且解除担保的,应当重新递交资料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抵押。借款人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配合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五)请款及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自办妥抵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管理局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发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受委托银行自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商转公贷款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借款人应咨询原商业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合同》签订前,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核查。

    (二)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不受原商业贷款借款人限制。例如,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为张三、李四,其中,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为张三,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张三、李四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张三或李四可自行选择作为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

    2.若只有张三或李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则符合条件的权利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借款人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权利人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商转公贷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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