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1日讯(记者李晶晶)日前,我省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为5个档次,分别为:2分、4分、6分、8分、12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其中,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开展除急救外的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拒绝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医学检查报告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等不良行为的,一次记12分。
《办法》指出,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或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前款规定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申请再次校验的,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再次校验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