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版:时 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01版
要 闻

02版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新时代新作为新篇章

03版
要 闻
 
标题导航
“以文化人”凝聚乡村振兴精神力量
购买VIP 谨防被套路
“噪声污染”不应成治污盲点
窃 取
青岛地铁该晒晒太阳了!
电商“二选一”监管需“一心一意”
海口公交专用道六大热点解读
关于申报2019年第四季度海口市精品文艺演出的公告
海南之心(新埠岛0901地块)项目规划 分期验收公示
 

返回海口

返回新数字报

2019年7月11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噪声污染”不应成治污盲点

    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可小觑,同时,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又存在难以认定因果关系、量化相关损失等特点。不让噪声扰民,还需要多方努力。

    (7月10日 《人民日报》)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为环境噪声污染列出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二是排放的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既是噪声认定依据,也是维权依法的证据。但鉴于其固有的无形特性,也导致噪声污染时难免遭遇调查取证难、因果认定难和损失量化难等治理困境,容易成为治污盲点。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对临时或偶发性的噪声污染,可选择市民投诉、行政调解或执法的方式解决。比如,跳广场舞、邻里唱歌、工地施工等。而对于高速公路噪声、电梯电机噪声、高压线变频噪声等公共设施运营导致的噪声污染,由于造成的损害具有公共性、持续性,且通过行政执法渠道难以奏效,则适宜用诉讼方式解决。

    对因噪声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关噪声侵权事实的相关证据。为应对因果认定难和损失量化难等治理困境,执法部门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置:一是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即对于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二是采取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后果产生了超出标准的噪音,产生了污染损害的后果,就需承担侵权责任。只有让噪声污染的始作俑者付出必要的违法成本,才能有效阻止噪声污染扰民的任性与妄为。  □张玉胜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CopyRight2002-2004 www.hkwb.net AllRights Reserved
海口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hkwb
琼ICP备05001198号
   01版:要 闻
   02版: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新时代新作为新篇章
   03版:要 闻
   04版:要 闻
   05版:城市更新
   06版:时 评
   07版:城市综合管理与执法
   08版:经 济
   09版:民 生
   10版:国 内
   11版:国 际
   12版:副 刊
   13版:文 体
   14版:粤桂琼十二市报业联盟专版·梧州
“以文化人”凝聚乡村振兴精神力量
购买VIP 谨防被套路
“噪声污染”不应成治污盲点
窃 取
青岛地铁该晒晒太阳了!
电商“二选一”监管需“一心一意”
海口公交专用道六大热点解读
关于申报2019年第四季度海口市精品文艺演出的公告
海南之心(新埠岛0901地块)项目规划 分期验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