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丽园 实习生林子慧
海南印发的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对试点实施主体及邮轮准入管理制度、运营航线方案管理、旅客登轮管理等作出相应规定,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及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备案;明确海上游航线试点将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售票,中国内地居民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出入境证件申办登轮许可。
申请海上游航线试点
相关部门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方案》指出,在国务院批准同意下放相关行政审批权限前,由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决定。
在国务院批准同意下放相关行政审批权限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决定,并将参与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及邮轮的市场准入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书面报告,并通报省外事、旅文、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
同时,《方案》提到,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终止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准入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方案》明确,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提出航线试点方案申请或变更航线试点方案的,应当提前2个月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书及航线试点方案等材料,航线试点方案具体包括航线及航行水域、时间及航次安排等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外事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报省旅文、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
《方案》还提到,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书面报告交通运输部,并通报省外事、旅文、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
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售票
旅客持证件船票办理登轮许可
《方案》明确,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将实行旅客信息2小时预报制度,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应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要求如实将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等完整售票信息通过“单一窗口”报送商务、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旅客登轮证件管理和查验,中国内地居民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出入境证件,中国港澳台籍居民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籍人员凭有效出入境证件及本航次邮轮票务信息证明(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的售票证明或旅客实名购买的船票)申办登轮许可,并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的通关手续。
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或其指定的旅行社(代理公司)在开航前72小时、24小时分批向边检机关提交已有登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及售票证明申办登轮许可。开航前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售出的船票,由旅客本人持证件及纸质船票在验证现场直接申办登轮许可。
《方案》提出,交通、商务、公安、旅文、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应加强协作,指导督促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推广实施邮轮船票制度。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应通过可供获取的途径和可识别的方式向购票人提供邮轮旅客运输合同文本,并采用书面、电子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向购票人签发邮轮船票或规定版式和内容的登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