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当期无应税收入或计税依据为零;未做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税(费)种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7个税(费)种。
本报7月23日讯(记者曹马志)今天,记者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制度创新案例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省税务局创新税收征管模式,从今年7月1日起在海口率先试点推广“无税不申报”制度。
据了解,“无税不申报”税(费)种范围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等17个税(费)种,纳税人需同时满足当期无应税收入或计税依据为零等3个条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无税不申报”主要强调纳税人申报税款的自主性,具体包括推行税(费)种按次申报的减法措施和加强后续监管的加法措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同时,明确已做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不适用,实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还责还权于纳税人。
据统计,“无税不申报”制度惠及海口无发票票种核定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约59000户(约占海口全部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的54%、全部单位纳税人的45%),每年将减少无发票票种小规模单位纳税人零申报约60万户次,有效促进了海口营商环境优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