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0日讯(记者赵莎 特约记者陈世清 通讯员林馨)为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特别是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查处力度,7月30日,海口公安交警部门组织警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据统计,当天上午共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820起,其中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420起。
7月30日8时许,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途经金龙路与玉沙路交叉口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执勤交警拦下。该驾驶人坦言,其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因为出门匆忙而忘记了。执勤民警当即对该驾驶人进行严厉批评,并耐心告知其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等发生碰撞时,驾驶人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摔倒在地头部受到撞击后会加大伤亡风险。
据悉,为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2016年1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增加了“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进行了立法保障。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40元罚款处罚。为确保驾乘人员的安全,对未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海口公安交警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暂扣,直至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