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近期一批骑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文明行车,共创全市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据统计,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头部着地,容易受到致命伤害,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颅脑免受损伤。因此,请每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识,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交警部门表示,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以罚款40元的处罚。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律规定,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曝光台
被曝光的电动自行车
序号车牌1海口 0783122海口 0821393海口 4669224海口 4071055海口 167015
(以上交通违法信息由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