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香港8月27日电 针对香港持续多日的暴力和混乱局面,多名法律专家表示,香港现有法律赋予特区政府诸多可有效止暴制乱的法律手段,希望相关机构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并加快对涉事者的检控,真正彰显法治。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特区立法会议员梁美芬介绍,香港特区的《公安条例》《警队条例》等法律,实际上都赋予特区政府有效制止乱局的法律手段。
《公安条例》在对集会、游行及聚集的管制,非法集结、暴动及相类罪行,虚假消息及炸弹吓诈行为,对场所、船只、攻击性武器等的管制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就执法而言,《警队条例》对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有明确规定。梁美芬强调,香港有足够的法律,应该严格执行这些法律,不能纵容违法者。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要阻止公众集会和游行期间的暴力行为,警方可根据《公安条例》第17条对集会和游行等活动加强规管。
香港的法律也赋予特区行政长官有效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根据《公安条例》第17E条禁止在某些地方公众聚集。行政长官还可根据《公安条例》第31条发出宵禁令,或根据第36条宣布某些地区或地方为禁区。
此外,《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
梁美芬表示,面对暴力乱局,特区政府有多项法律手段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