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湾长制是落实中央新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2017年9月,海口市被国家列为首批实行湾长制试点的城市,我市把试点工作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在全市建立起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巩固湾长制试点工作成果,突出地方特色,更好地参照执行和细化落实《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10月15日上午,海口召开《海口市湾长制规定》新闻发布会,标志着全国第一部湾长制地方性法规制定出台,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及加强我市海湾管理保护提供制度保障。《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龙易强
先行先试 加强海湾管理保护
据了解,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仍然较为严峻,特别是部分重点海湾受陆源污染排放、湾内开发利用等因素影响,生态环境问题较为突出,治理修复难度较大,设置湾长并明确其职责是探索建立海洋环境治理新模式、系统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
10月15日,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严音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海口自2017年底成为全国首批湾长制试点城市以来,在全国率先推行“湾长制”,在狠抓湾长制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成效。
“为了把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巩固下来,使得湾长制能够纳入常态化、法制化的轨道,海口有必要先行先试,制定全国第一部湾长制地方性法规,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及加强我市海湾管理保护提供制度保障。”严音莉说,《规定》的出台将解决在现实的海湾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在海湾管理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职责不清晰、执法难以联动、保护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同时也能够有效地帮助河海共治,让河长制和湾长制能够有效地衔接起来,进一步解决“问题在海里,根源在岸上”的问题。
形成合力 构建协调联动机制
《规定》所称湾长制,是指在相应海湾分级设立湾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范围内的海湾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同时,规定海湾管理保护包括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海湾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
海口市湾长制事务中心主任谢恬介绍,海口结合市域特点,高位推进,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双总湾长”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建立了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和党、政“一把手”主抓海洋环境问题的责任体系。目前,海口共设立40名湾长,设立了136名专业的网格员加强海湾巡查。
建立完善湾长制协调联动机制、联合执法监管制度以及湾河共治联动机制,是提升管理效能、形成执法合力的重要保障。严音莉在发布会上表示,《规定》的制定,构建起“内外联动、齐抓共管、处置高效”协调联动机制。根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湾与入海湾河流管理保护的联动机制,确定入海湾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控制总量。相关湾长、河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入海湾河流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
各级湾长职责
市级湾长
应当推动和督促建立跨区或者本级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跨区、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问题。
区级湾长
应当推动和督促建立本区跨镇(街道)或者本级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本区跨镇(街道)、本级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问题。
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应当推动和督促建立本级跨部门的联合执法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