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建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勤杰。
一、你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位于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官仓村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生活区码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综法罚字X7[2019]第0317号)。
二、你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位于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官仓村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积砂料、建设生活活动板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综法罚字X7[2019]第0318号)。
三、你单位在南渡江东山镇多侃村河段占用定安县南渡江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进行采砂作业。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综法罚字X7[2019]第0319号)。
四、你单位于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在南渡江东山镇多侃村河段超量开采河砂10484.48立方米,违反了《海口市东山镇多侃村建筑用河砂采砂权出让合同》中第三条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综法罚字X7[2019]第0320号)。
五、你单位于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通知停工期间在南渡江东山镇多侃村河段开采河砂46828.26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综法罚字X7[2019]第0321号)。
你公司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英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