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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
经查实,你名下证号为:桂林洋国用(2000)字第25-0053号,使用权面积为261.2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办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注销证号为:桂林洋国用(2000)字第25-00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事项。
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请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到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美兰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公告15个工作日后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