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接受检疫、抵制卫生监督、拒绝隔离治疗、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并公开发布。
法律知识问答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内容,为当前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参考,着力推动依法防疫,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
龙华区司法局 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把抗击疫情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又一“战场”,发挥司法行政部门优势,扎实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25日,龙华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文光利及工作人员一行前往丁村社区,开展巡查和宣传新冠肺炎的防控知识,并加强禁燃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活动当天,记者在海口东站看到,龙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早早来到车站,向过往旅客发放新冠肺炎防控宣传手册。同时,为了社会健康安全和维护良好环境,工作人员还劝阻市民减少节日聚会,节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提醒市民做好自身安全防范。
文光利表示,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维护市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龙华区司法局有责任有义务向公民普及防疫法律知识,与全社会一起共同打赢疫情阻击这场硬仗。 (郑曼尼)
在防控疫情工作中,居民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已经发生新冠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对拒绝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等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郑曼尼 辑)
海口一房东被警方调查
2月1日,龙华区城西镇政府接到举报,丁村北社区居民房东孙某在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期间,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如实向社区报告出租屋内外来人员旅行居住情况,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影响。
据了解,孙某将房屋出租给湖北籍男子程某居住。1月9日,程某返回湖北省老家,在湖北省停留数日后于1月17日返回海南,返程后一直租房居住在孙某家中。
程某居住期间,孙某在接到镇政府1月26日下发的疫情防控告知书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向上门排查的社区干部报告程某有湖北省居住旅行史,谎称出租楼内没有湖北(武汉)人员居住,并签署了保证书。
程某在明知自己有过湖北省居住旅行史,未及时主动向社区汇报情况,还拒绝配合社区开展调查,隐瞒居住情况。目前程某已出现微发烧症状,正在医院接受观察。
鉴于孙某、程某二人存在隐瞒不报涉嫌违法行为,城西镇、丁村北社区将有关线索移交城西派出所,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龙华区司法局供稿)
(编辑 郑曼尼 校对 郭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