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北对外贸易集团南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LSF200611751100):
事由: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二手房过户。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依据(2006)咸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2006)咸民初字第1175-1号,1989年2月27日,海南政通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23号吉林大厦704房转让给海南南北对外贸易集团南源公司,2002年6月22日海南南北对外贸易集团南源公司合并到咸安区外贸商场,2003年7月4日咸安区外贸商场申请破产,咸安区人民法院咸破第18-5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并宣布其破产,在清算过程中咸安区外贸商场清算组将海南南北对外贸易集团南源公司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23号吉林大厦704房于2004年2月6日卖给成才志,1989年2月27日至2004年2月6日30日止,按规定海南南北对外贸易集团南源公司所应申报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下:印花税68.80元、企业所得税3715.34元、契税8256.30元、房产税17338.23元、土地使用税1089.21元;共计30467.88元。现责令你(单位)限于收到本通知书的5日内,对以上税款进行申报缴纳,如你(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限于收到本通知书的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金贸分局进行复核,如有异议不及时提出或又不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以上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金贸分局将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金贸税务分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