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胤君、谭明泽:
你(单位)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我支队已依法做出《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现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海运违通(2020)4601202000592】、【海运违通(2020)4601202000894】。公告期间你(单位)如对本公告书有异议,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请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违章处理科(南沙路55号)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为送达。
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