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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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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就《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

    本报7月27日讯(记者臧会彬)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已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符合条件的3类海口居民家庭和7类引进人才可在海口申购一套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已购买了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办法》明确,申请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和社保满1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10年的,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可以上市交易。安居型商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但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购买人应当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购买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产权登记。在房价确定上,销售价格应明显低于同区域的市场均价,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并按现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市居民家庭申购条件】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引进人才。

    1

    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2

    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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