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税罚 〔2020〕 0001号
李岫颖(纳税人识别号:230103195903083223):
经我局对你2016年11月-2017年11月期间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情况进行核实,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2016年11月-2017年11月期间出租位于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都市海岸8栋B401房产取得租金收入42,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2016年11月-2017年11月期间未缴房产税1,680.00元、个人所得税3,072.00元,做出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752×0.5=2,376.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76.0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