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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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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前,教师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犯罪违法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9月18日 澎湃新闻)

    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应该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此前,全国许多地方都已有这方面的制度尝试和探索。此次最高检等三部门发布上述《意见》的最大新意在于,在此前各地探索基础之上,建立起了全国性的入职查询制度,能够在全国统一规范地适用。很明显,这一全国性的统一入职查询制度,不仅有助于解决此前因查询范围、方式不规范、不统一而产生的各种“各自为政”问题,也能大大提升相关查询效率,有效解决漏查等问题。“因性侵违法犯罪受到处罚后,换个地方又混进教职员工队伍的情况基本上不会再出现。”

    为有效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伤害案件的发生,专门建立相应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的合理必要性和现实针对性,无疑显而易见、毋庸置疑。据此前“女童保护”统计显示,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往往大都是与儿童密切接触的身边“熟人”,这其中就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工。在这种儿童性侵案件发生特点和规律背景下,建立全国统一的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而除了能有效阻挡、甄别那些已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建立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实际上还能同时进一步充分发挥相应震慑警示作用,震慑警示那些潜在的性侵违法犯罪分子,一旦实施性侵违法犯罪,将可能面临严重后果——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在今后就业择业过程中,还会进一步面临一系列严厉的准入限制。而这反过来,势必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包括性侵未成年人在内的各种性侵犯罪,无形中产生某种警戒、阻遏效果。

    另外,还要在所涉及的违法犯罪类型,以及所涉及的从业限制范围两个方面,同时都能做到“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全覆盖,相关入职查询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火墙、保护网,才可能被充分筑牢、织牢,进而创造一个能充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真正“儿童友好型”的职业生态、社会环境。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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