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以及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对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等)实施征收。为了推进征收工作,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充分享受征收方案所规定的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可以在本通告确定的时限内签订附生效期限的征收补偿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
二、征收范围: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涉及龙桥镇人民集体所有、三角园村龙发经济社、挺丰村昌荣经济社等,具体征收范围以海口市政府批准的规划红线划定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补偿方案:本项目征收补偿按《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协议的签订期限及生效时间:
签订协议期限: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本项目发布正式签约时间之日止。
协议生效时间:本通告项下协议为附生效期限协议,协议签订后且本项目正式签约时间之日起生效。
八、签约地点: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惠农路电影公社2号电影棚对面791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13337661338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