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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9日讯(记者张熙宇)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我省制定出台《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价格监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公布等活动。《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成本的变动情况,分析原因,提出预测、预警及政策建议;跟踪国家和本省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了解重大价格调整措施对生产、经营及人民生活的影响及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价格监测活动。
《规定》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价格监测调查对象,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受价格监测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价格监测所需的资料。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并采取固定监测项目及规格等级的方式实施常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