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2日讯(记者臧会彬)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焚烧厂、填埋场等设施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工作,我省即将出台《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监管主体为收集转运设施、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经验的第三方实施现场监管作业。
征求意见稿显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过程检查评估上首先要明确垃圾来源及去处。包括进站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及服务区域和出站运输车及目的地登记。应重点抽查进站垃圾是否混入易对压缩设备造成损毁的大件垃圾、电子垃圾、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的输送、处理各环节应做到密闭,并应设置臭气收集、处理设施,不能密闭的部分应设置局部排风除臭装置;车间内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产生的废渣应得到无害化处理。